日前,文化部起草的《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中要求,歌舞娱乐场所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
文化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加强娱乐场所管理,保障娱乐场所健康发展,2006年我国出台《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6年过去了,根据新形势、新情况,文化部本次通过制定《办法》对《条例》进行细化,以便规范娱乐场所审批管理。
《办法》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歌舞娱乐场所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同时,《办法》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
对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公众可于2012年10月17日前反馈至文化部。
■解读
私设房中房最高罚3万
对于禁设房中房的规定,文化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条规定是与公安部相关规定相衔接,主要出于治安管理考虑。文化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条规定将作为娱乐场所设立的前置条件,如不满足将不予批准。如果已经存在的娱乐场所违反该条规定,根据《办法》将被视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处罚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