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张店区财政局倾情上演‘公积金去哪儿了’

时间:2021-10-25 10:52:31人气:768来源: 环球评报新闻网

区县资讯网讯:“爸爸去哪儿了”的热播,让无数影迷为之入迷;而最近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的刘云却向媒体透露,张店区财政局在十年前就已经上演‘公积金去哪儿了’的真实剧情,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她个人公积金非法支付给淄博中昌特种水泥有限公司长达10年之久不去追回,张店区信访局在协调处理过程中,3年时间并没拿出一个公平合理的方案给予解决,至今相关责任人逍遥法外,个人利益继续受损。这一出‘公积金去哪儿了’的上演,触目惊心,老百姓对张店区财政局和信访局的公信度有了怀疑,也丧失了对张店区财政局和信访局的信心!
事情经过:
2013年10月,按照有关规定刘云去张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处提自己的公积金,工作人员告知:系统已经查不到刘云的帐户,钱被人已取走并同时做了销户处理。而张店区公积金管理处2006年9月27日后才归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之前只是张店区财政局的一个业务科室,主管部门为张店区财政局,要想查询提取方,必须到区财政局查询档案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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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刘云就去张店区财政局查询自己的相关档案和账户问题,而财政局有关领导坚决否认此事,以档案不在他们之处为由,不同意刘云查询档案!
为此刘云只好找到当地有关媒体反映情况,在媒体的呼吁下,经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领导再三协调,终于从张店区财政局档案室、财务科查到,刘云公积金账户的钱已于2006828,由淄博中昌特种水泥有限公司财务科取走,而此公司又是张店区建材工业总公司原法人李建华的私人公司,付款单位是张店区财政局资金中心,支取的证件仅为:淄博中昌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伪造的一张2006年3月底从他们单位辞职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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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单位给职工提取公积金必须提供职工同意提取的申请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材料等有效证件。而张店区财政局在没有任何有效证件的情况下,却把16个职工共计金额为146083.08元的个人公积金全部非法支付给了淄博中昌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并同时做了销户处理,而2006年16人的缴费金额又都为零。至今被中昌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取走的16人公积金中,仍有4人的公积金继续被该公司非法侵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5条及《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条规定: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只能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8条6款规定: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需提供未就业证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方可提取个人公积金。
而作为原张店区职工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财政局,在明知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害职工个人利益的情况下,却把大家的个人所得非法支付给中昌公司占为己有长达10年之久,至今并未追回。
自2013年至今,就此事刘云多次去找张店区财政局协商解决,而张店区财政局有关领导以不是现任局长办理的和当事人调走为由,让去找有关部门,刘云只好找到信访部门。而张店区信访局领导以需要和财政局等部门协调为由,至今也根本不予以解决!
被逼无奈,刘云只好于2015年8月20日到中纪委、国家信访局反映情况,而张店区信访局赵某某声称上述两地为禁区,强行带走并连夜遣送回本地,他们不仅剥夺职工依法反映问题的权力,而且致使刘云的腿部再次严重受伤!
百姓心里话:
如果没有当年财政局领导的违法所在,也不会有公众利益受到损害;张店区财政局在2006年就应知道自己的违法行为会给个人造成损失,应该及时向淄博中昌特种水泥有限公司追回被他们违法操作取走的资金!可张店区财政局一直置之不理,视群众利益和国家法律法规如无物,任性玩之致使上演‘公积金去哪儿了’10年之久的今天该事也没有任何结果,这难道就是张店区财政局对‘作人民公仆,为人民服务,想人民所想,急人民所急’的诠释?
在‘公积金去哪里了’里扮演重要角色的张店区信访局,作为地方政府部门,在事实明确,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却推诿搪塞,不立身为民,让这件本来很简单的事变得复杂起来了!这难道就是政府信访部门的工作作风吗?这样的古怪行径不由得不让人想起一些相关联的词语‘官官相互’‘权权交易’‘一丘之貉’…..!那什么时候老百姓才能看到真正的公平公正?上演‘公积金去哪儿了’的有关部门什么时候才能重建在老百姓心目中的伟岸形象和公信度呢?刘云的要求很简单,要求财政局尽快返还他们的个人公积金,并因他们的违法操作给个人造成的损失做出补偿!并对所有责任人进行追责!
刘云坦言,这事只要一天不给个公平合理的处理方案和具体落实,就会一天不停止的到有关部门去反映,不为别的,只为现在还谨存的哪点真理和正义,哪怕粉身碎骨!本网也会继续关注事情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