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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依法办事等于有权就可任性吗?

来源: 环球评报新闻网  日期:2021-10-25 15:38:50  点击: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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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的一位企业负责人刘先生,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的经历发人深思。

失业人员,为了自谋出路,恰逢“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好政策好时机,自筹资金注册成立了一家旅行社。按照行业规定,旅游业需要管理部门颁发许可证才能正常经营,过去是先行政许可后再办营业执照,简政放权了就变成了先办照后登记。刘先生带着全部审批材料到了南开区行政许可大厅专门对文化和旅游行业进行审批的柜台提交申请。工作人员很认真很负责的查阅后发现,其中涉及办公用房产权性质的项目出现了问题。工作人员讲,没有产权证的房产不能给予登记。刘先生解释说,营业执照都下来了,应该是符合规定啊。工作人员说,这是两回事,工商只解决营业执照,我们是行业审批,我们有我们的要求,必须要有产权证。

在此,我们可以先了解一下,南开区审批局是什么机构,这是一个新成立的行政部门。从天津政务网上可以查询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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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很清楚的可以看到“建立起覆盖各项行政审批的基础信息库,将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件唯一编码锁定,统一电子存档,创建便捷的审批备案制度,实现“一天四证一章”。”

如果照工作员的解释,就是工商局和审批局的信息是不共享的,所以才出现包括经营场所的产权证,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都要重复提交,重新进行审核。在我们局外人看来,就是工商局认可的文件,到了审批局就可以不被认可,需要重新审定。这里没有体现事项要件唯一编码锁定和统一电子存档。

于是,刘先生就去做了办公地址的变更。把原先租用的房子退掉,损失了千元的违约金又换了一个带有产权证的办公室重新提交审批,可问题还是出在产权证上。这次是产权证上显示,房屋性质是居住即是民宅不予登记必须是经营用房。刘先生问,没有法律规定房屋性质必须是经营性用房啊。工作人员很耐心细致的从电脑里调出《旅行社条例》关于旅行社设立条件来进行解释。
旅行社条例》经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其中第一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据工作人员解释,为了确定什么是民宅什么是经营性住房,他们特意向房管部门进行了咨询。得到的说法是:看产权证上的房屋用途,如果是居住就视为非经营性,所以不予登记。双方产生了分歧,就向市级主管的旅游局行业管理处进行征询。市局管理处认为,这种情况在过去是可以颁发许可证的,但是现在因为成立了区县审批局权力下放,市旅游局只负责对审批局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具体审批事宜还要由各区县审批部门自行掌握。

遇到了瓶颈,刘先生犯愁了,办公场所是公寓式的高层建筑,其中有公司,有工作室,有快捷酒店,还有医院租用的病房。为什么这些房屋都能作为经营使用,而自己租用的房屋从结构到使用面积都基本与之相同,怎么就因为产权证的问题,过不了审批的关呢?

如果说《旅行社条例》没有《旅游法》规定的更具体,那就在看看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国和国旅游法》关于旅行社设立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难看出其中相关内容完全一致,没有对经营场所的性质做出具体规定。那么这个必须是经营性用房的概念又是从何而出的呢?刘先生上网专门搜索“什么是经营性用房”,结论是经营性用房是指利用房屋进行各类商业服务、生产经营(办公)等经营性活动的房屋, 这个定义是从房屋的用途来限定和区别房屋是否为经营性用房; 是从房屋的使用主体的角度来限定和区别是否为经营性用房的;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不属于经营性房屋, 是从房屋的使用主体的角度来限定和区别是否为经营性用房的; 角度不同,出现不同的结论是很自然的,后者的“不属于”可理解为“不视为”, 如果用绝对的“是”与“非”来同时理解两个判断,就是钻牛角尖了, 例如:按第一个判断属于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如果由第二个判断中的主体“自用”,即不纳税, 如果改变了主体或以上主体不是“自用”,则应当按经营性用房纳税, 所以在不同的条件下,会出现不同的结果。 另外,我国法律是一个尚在完善中的体系,对同一个主体不同的法律从自身角度会出现侧重点不同的规定,《税法》和《物权法》可能都对经营性房产有所规定,这是很正常的,有时不仅是重复问题,甚至可能会出现矛盾,但这都是正常的----为解决以上问题,我国法律体系规定了“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总原则,所以在实际执行中不会因此而出现根本性的冲突

由此可见,审批局在就经营性用房的概念上过于钻牛角尖了。为了尽快解决问题,刘先生给市人大主任写了反映信,具体讲述了自己遇到的困难,得到了市人大相关部门的重视,信函很快转给了南开区政府。一个月过去了,没有任何回音。刘先生又向相关媒体的行风监督栏目进行了反映,这回得到了及时的回应,区政府办公厅的一位值班同志主动给刘先生打电话,询问事件具体的经过,并表示会尽快调查清楚要求审批局给予正面准确的答复。刘先生问题应该可以迎刃而解了。可是很遗憾,又是石沉大海,连回拨的电话都找不到当时值班的同志是谁了。接下来,包括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市政府热线88908890,能寻求帮助的途径刘先生都走遍了。都是杳无音信有去无回。跑过很多次审批局进行交涉得到的答复都是一致的,期间工作人员实在拿不出更有说服力的解释又不想让刘先生再这么白跑,或许出于同情就透露了,这是主管审批的区长,在审批局成立之初提出的要求,对审批事项要严格依法办理,关于经营性办公场所的性质和用途完全依照房管部门定义的概念执行。刘先生泄气了,三十万的资金汇入了银行的对公账户,许可证批不下来,旅行社责任保险不能上,质量保证金不能认缴,正常的经营业务不能开展。原以为可以安置一部分大学毕业生就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计划就这么打了水漂。

严格依法办事和有权就要任性的差距在哪里?我们回顾一下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3月5日全国人大会议上的讲话表达了什么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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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这样一段解读文章,我们似乎找到了“严格依法办事和有权就要任性”的差距。领导要求的“依法办事”,不知道依据的哪个“法”,是法律还是房管局的“说法”?如此行政是否有悖于当下鼓励“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和促进再就业以及简政放权的惠民福祉根本,是否有悖于总理一再强调的“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的道理呢?

经过了最有希望的春天,又经过了旅游旺季的夏天,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也许是功夫不负有心人,刘先生接到了审批局的通知,要他整理一份情况说明,把关于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写清楚,由审批局传真给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由管理处做出明确行文回复,然后他们会根据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审批。刘先生照办了,事后从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了解,他们收到了传真件,也及时传真给了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进行咨询,正在等政策法规司就这个问题进行研究批复。

7月22日天津政务网发布了《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的文章,其中明确说明了,允许住宅用作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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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重点:2、允许住宅用作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

这个管理暂行办法对刘先生来说,应该是“久旱逢甘露”,他主动向旅游局管理处进行核实,得到的也是他最希 望知道的回答,这个政策的出台确实可以解决他遇到的困难,应该是有法可依了,尽管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还没有做出明确批复,这个地方性的政策也足以解决当下困扰审批部门的困惑。事情发展到这步应该是个皆大欢喜的结局了吧。否!当刘先生欣欣然带着重新整理好的所有审批要件再一次来到审批局柜台的时候,得到的答复是一,收到了人大转来的反映信,主管区长已经做了回复——依法办理。二,这个暂行规定审批局不知情,还没有具体部署和实施。刘先生向工作人员提供了自己在网上打印的资料。工作人员上网也搜到了相关内容,向领导请示后说,我们在之前已经给市旅游局发了传真,到现在没给我们回复,我们需要等他们的回复才能进行审批。…….

现在经常在媒体上看到或者听到这样一句话:转行风改作风。从办事窗口看,我们确实感受到公务员们工作作风有了很大的转变,不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了,可是,在对政策的把握、理解和解读上是不是还存在问题呢?在对问题的处理解决是不是还存在推诿,扯皮,踢皮球的“为官不为”、“廉而不勤”“简政而不放权”的现象呢?依法办事没有错,但是法律规定了,政策出台了,还有必要在后台进行逐级批复,逐级请示吗?如果真的能理解“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用之于民,始终把为人民谋发展增福祉作为最大责任,始终把现代化建设使命扛在肩上,始终把群众冷暖忧乐放在心头”的话,那么有权就不会任性,真正能够做到至简,至真,至诚,至善。

诚然我们接受“转行风改作风我们在行动,改革永远在路上”的说法,路远不怕我们坚信坚持就是胜利,那么这路能不能越走越平坦越走越通畅,少一些坑洼少一些障碍,我们的中国梦或许就能早一天实现!严格依法办事不等于有权就要任性(作者 子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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