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回应却透露一个信息:侯伍杰并非如网络文章所说“近日出狱”,而是“假释出狱(目前仍在假释期)”。于是,一个新问题产生了:侯伍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吗?
笔者查了相关法律条文。一是假释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至再危害社会。对于“确有悔改表现”和 “不致再危害社会”也有具体的阐释。
二是,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这里的“特殊情况”也有7条。
对照之下,对于侯伍杰“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至再危害社会”之类,我们当然无从评判,只能先听从执行机关的说法;再查对时间条件,侯伍杰2006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1年10月被假释出狱——正好达到“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要求。
这些年,普通民众大多有一个印象:贪官减刑、假释多。有资料称,全国目前在押犯每年有二至三成可获减刑,但同为在押的贪腐高官获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人数要大大高于该比例(《山西晚报》2011年5月17日)。全国判刑的省部级官员共计100多人,除了个别判处死刑者外,服刑者大多数都获得了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长江日报》2012年4月16日)。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却一天牢没坐,还在审理期间就花了不到10万元钱,办好了“保外就医”。因受贿和贪污而被判刑5年的潮州市原市政府副秘书长刘益民,同样在不符合条件下成功“保外”。对此,我们只能叹息某些贪官神通广大。再对照《刑法》八十一条,不少贪官的刑期只执行一半,恐怕就要成为一个潜规则了。
某些贪官免死之后,居然还能通过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途径迅速出去,连牢也不用坐,甚至还可以在服刑期间干一番事业,这样的待遇绝不是普通老百姓所能享有的。对此,有反贪人士及检察院、律师界人士认为,好不容易判了重刑的贪官,却接二连三地被减刑,轻松出狱,这让反腐败斗争和依法治国的公信力都大大下降。所以,对于被判刑贪官的减刑、假释工作必须加强监督,原则上应一律实行公开审理,同时把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唯有如此,才能防止司法腐败,防止反腐大业垮在服刑被虚无化上。